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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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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一、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9年第20期18-18,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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