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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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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移交的文物,系指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除依法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依法移交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三、本办法规定的负责移交文物的执法部门,系指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执法部门(以下统称移交部门)。四、本办法规定的负责接收文物的部门。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9年第15期2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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