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此之前,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有关经济工作的法规,但那时由于在思想认识上还未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商品经济,企业是依附于政策的附属物,政策以行政命令指挥、支配企业,尽管这一时期有些法规也是经济方面的规定,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1978年以后,国家才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和法学概念进行立法工作。经济法在我国产生并迅速发展不是偶然的:首先,这是我国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模式决定的。我国生产力水平虽然还不太高,但总体上来看仍属社会化大生产。我国的经济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属于现代发达商品经济。这就具备了经济法植根的土壤。其次,这是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结果。十年动乱的教训,全党全国痛切感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要。一手抓法制,一手抓建设,这一决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最后,经济体制改革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最直接、最强大的推动力。
出处
《时代金融》
1999年第5期20-24,共5页
Times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