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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撤销案件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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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公司与王某于1994年2月15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后,按约定给其支付了预付款100万元,可是王某未按约定供货,且迟迟不退还100万预付款。我们认为王某所开办的公司是"皮包公司",没有履约能力,他收受了我公司的100万元预付款后,并没有用于组织货源,而是挪作他用。王某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我们的预付款,我们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王某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2年多,到1997年11月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出处 《新疆人大》 1999年第3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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