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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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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发扬各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出处 《新疆人大》 1999年第7期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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