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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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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30期1318-1321,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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