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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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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其全部议员产生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34期1525-1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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