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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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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证券监管功、公室(直属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审批和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1996]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24期1054-1055,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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