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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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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的请示》(京政文[1998]37号)收悉。同意撤销昌平县,设立昌平区,以原昌平县的行政区域为昌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昌平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36期1678-1679,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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