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第三条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不具有外国居留权。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4期101-10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