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26期1112-111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