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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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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20期850-852,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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