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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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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市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注意了解试点情况,总结经验,适时完善管理规定。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22期927-931,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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