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年第23期979-980,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