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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管理一是凡有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地方,都要根据工程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二是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有关市县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来源的管理,督促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是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到位的地方,省财政要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出处 《中国财政》 1999年第2期54-55,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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