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时常在一些文章中看到这样一种提法:《档案法》是档案工作(档案事业)的“根本(大)法”。笔者认为用“根本法”定义《档案法》是不妥的。虽然现在档案界人士为宣传《档案法》四处奔忙,煞费苦心,但是,盲目扩大《档案法》的作用,提高其地位,曲解其性质,显然是不可取的。 “根本法”是具有其严格的特定的意义的法律内涵,同国家的意志是紧密相连的。根本法是指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法律,一般专指《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的宪法性文件)。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成立以后以什么样的形式(国体和政体)
出处
《陕西档案》
1999年第3期24-24,共1页
Shaanxi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