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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综述(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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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六章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 第6.1.2条 主要有2点修改: (1)原规定“每段明沟的长度不宜超过20m”,由于分段长度过短,需要相应增设的支管必然增多,对减少投资等不尽合理,故修改为30m。
作者 安定宇
出处 《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 CAS 1999年第5期1-6,共6页 Petrochemical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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