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社会要对“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正确定位。“公”权力处于强盛和支配的地位 ,对“公”权力应坚持法无明文规定 (授权 )不得行之 ;“私”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 ,对“私”权利应坚持法无明文禁止不得惩之的原则。只有这样 ,才能改变二者强弱不平衡、地位不平等的状态 ,使二者处于均衡态 ,以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
出处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4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