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缔约过错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行下,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类型。缔约过错责任与履约过错责任,共同构成合同法上的法律责任,但两者在承担责任的依据、条件及方式上有明显区别。缔约过错责任理论,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由于我国已有的合同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带来困难,因此,在我国确立缔约过错责任制度。
出处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999年第1期59-61,共3页
Journal of Jiang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