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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确立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提诉权和参诉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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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提起诉讼(以下简称提诉权)是指由国家法律确立的,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知、不能、不愿、不敢起诉的情况下,或依法律规定应由检察机关代为起诉的情况下。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25-27,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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