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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宜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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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许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再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应当予以纠正。 一、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于法无据 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作者 何谷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29-2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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