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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护方当庭提供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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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对辩护方当庭提供的证据审查的特点: 1、职权性。公诉人当庭对辩护方提供证据的审查,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一是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二是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与此相适应的是出庭支持公诉与监督的职责。对辩护方证据审查的目的,一是确定证据的效力的问题,二是通过对辩护方提供证据的审查,监督辩护方的诉讼代理行为。 2、逆向性。
作者 赵子良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38-3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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