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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双重身份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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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蔡某,某某联通塑料公司(下称联通)法定代表人。蔡于92年承包某市申湾塑料厂(下称申湾),任法定代表人,该厂已于96年停业。98年2月,蔡将其向河南省某县沪光厂(下称沪光,开户行某县农行,下称某农行)供应塑料粒子的购销合同给某某银通公司(下称银通)经理苏某某等人看,谋求联合经销,双方遂签定一份联合经销协议。载明双方每批各提供资金200万元购进塑料粒子再销售给沪光。
作者 郑伟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54-55,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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