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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22台空调进行营利活动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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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犯罪嫌疑人夏某,原系本市经济协作委员会下属经济协作物资公司总经理。1993年夏用单位公款从广州某商场购进一批空调进行销售,1995年7月夏未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同时也未与本公司其他负责人商量,擅自将剩余的22台空调(价值人民币23100元)拖到夏个人投资经营的永声电器商行进行销售。案发时,销售得款尚未归还,也未挪作他用。
作者 张经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5期58-5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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