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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案举证“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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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定“位”举证。“位”即被告人犯罪时的身份。定“位”就是将被告人犯罪时的身份,通过证据材料框定为符合贪贿犯罪的犯罪主体资格。从司法实践看,涉及到贪污贿赂罪案主体问题十分复杂,因而出庭公诉人员举证时必须围绕被告人身份的演变,依照刑法或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逐一举证,以突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定“权”举证。“权”是被告人实施犯罪利用的职权。在查明被告人身份的前提下,他的职权一般也就明了。但实践中,人浮于事、职责不分的现象亦大有存在。
作者 刘荣贵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6期29-3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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