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建立立案监督、执行监督机构。刑事立案监督、执行监督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建议在批捕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科(组)。 第二、建议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确认公安机关立案、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绝不是主观臆断凭空设想,而是建立在大量的审查和调查基础上的。因此,在人民检察院拥有监督权的同时,还必须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的调查权。这种调查权应当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有权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在通过上级书面审查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6期37-37,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