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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主办检察官负责制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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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主办检察官负责制,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法律赋予检察员有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权力,但不够充分。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没有明确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具体处理权限,主办检察官不能行之有据。鉴于此,笔者认为,可由最高检察机关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对主办检察官负责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作者 唐学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6期55-55,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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