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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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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基层派出所在未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前,仅调查了销赃人后,就提取了赃物。而在处理赃物时,一是经销赃人或亲属活动,原物退还给物主,或作少量罚款处理;二是变价处理给他人,所得款项交单位。结果抓获犯罪嫌疑人,案子破获以后,到原销赃人处提赃难度增大,或赃物转销他人几易其手根本无法追回。 2.破案单位追回赃物后,不随案移送。有的留给单位使用,有的甚至个人据为已有。到最后追回赃物时,使用时间过久,有的严重损坏,原物难以估价。 3.赃物依法追回以后,没有专人负责,没有专门的存放保管场所,也未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盗设施,或被盗或遗失或毁损。
作者 邓超 杨国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6期64-64,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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