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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不应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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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不难看出该罪的行为客体是委托保管合同中的委托物。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呢?司法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赞成说;反对说;二分说。笔者认为,赃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行为客体,理由如下: 第一。
作者 高晓军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2期39-39,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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