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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审法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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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审判方式改革与法官职权 所谓法官的职权,是法官以其职务行为行使法律授予的审判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性权力。它的内涵因诉讼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无论如何,法官的职权是审权与判权的统一,绝不存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须听命于另一长官的指示,审判主体是法官,而法官是独立的。 反观肇端于本世纪八十年代末的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其最初的动因首先在于审判效率问题。
作者 刘楠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2期56-57,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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