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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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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为的受贿,也是以行为人职权、地位的影响,即权力的行使产生的对人和事的制约作用为基础的。因此,要认定行为人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本人从中收取请托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认真查明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在其中是否存在着某种制约作用。这种制约作用。
作者 刘明超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18-1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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