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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方式改革以来公诉实践遇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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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律师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首先,依照《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及辩护人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其它的法律文书,如受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提取的作案工具等均不在律师和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之内。但在实践中,律师及辩护人对此条款与公诉方理解认识不一。
作者 张旭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32-3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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