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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审判简易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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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灵活把握出庭条件。当前,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现象,故大部分干警认为,既然《刑诉法》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派员出庭,因此,没有必要出庭。这样,客观上给审判人员的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灵活把握出庭条件,以便对简易程序做到有力监督。具体来讲。
作者 范伟丽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48-4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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