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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逮捕监督的立法不足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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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此条部分内容存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使公。
作者 周有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48-48,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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