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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与纪检机关协作配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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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检察机关与纪检机关协作配合不能互相包办代替。目前,有的地方只强调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而忽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一味地追求协作配合,放弃法律监督职权;有的越权办案;有的超管辖、超期办案,影响了检察机关与纪检机关执法、执纪形象。总之,协作配合并不是合属办案。
作者 聂晓生 张尧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52-52,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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