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难点之一:法律规定的检察监督权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就立法而言,重刑事轻民事。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权比较具体,而在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却非常笼统,监督方式仅限于对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抗诉,属于事后监督。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中,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具体的监督措施,尤为突出的,是缺少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处置权。当前,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仅限于发违法纠正通知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53-5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