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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借调人员私了案件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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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6岁,高中文化,系某集团公司保卫处经济民警,自1987年开始由原单位借调到某派出所帮助工作。1998年,王在办理一起重伤害案件时,明知被害人已构成重伤,但碍于熟人说情,又先后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烟酒、饮料、食油等礼物,对双方进行调解。
作者 陈宋萍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62-62,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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