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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欠条冒领欠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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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1998年5月19日零晨,犯罪嫌疑人杨某窜至其所在的某饲料厂办公室,趁无人之机,用铁棍橇开厂长办公室行窃,未找到现金,即将放在抽屉内的外欠款条盗走。欠款条总金额6.9万元,系当地养鸡个体户赊欠厂方饲料后打的欠款条。杨某偷到欠款条后,即想以此换钱,于是找到养鸡个体户张甲说:“我把你给饲料厂打的欠条偷出来了,你给我点钱,我就把它烧掉。”张看了下欠款条(欠款总数为4000元)就同意了。
作者 刘海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63-6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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