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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运输户私卖承运货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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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艾某,男,43,岁,个体运输户。1998年10月23日,艾某受广平县企业局外贸加工厂(国有企业)委托将一批价值187500元的“乌枣”运往广州银锋有限公司,艾在外贸加工厂的货物调拨单上签字后,将“乌枣”装车运出。因此前外贸加工厂欠艾2万元运费的纠纷尚未解决,艾便产生了将货物卖掉扣留运费的念头,遂将“乌枣”卖给了广东省中山市干果公司。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64-64,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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