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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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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主诉检察官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1.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主诉检察官的执法活动理应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内。因此,在主诉检察官产生后,检察院应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以便对其实施监督。如发现主诉检察官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违法违纪情况的,人大可通知检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作者 白建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3期15-15,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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