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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前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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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确认的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由于应当回避的情况不同,以及应当回避人员的诉讼行为的性质不同,因此,有关人员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性应当有所区别。一般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 (1)诉讼行为是由应当回避的人员单独实施的。如审判中的独立审判人员;应当由二人进行的侦查行为,却由应当回避的一人实施的;
作者 李忠城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1期15-17,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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