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体制方面的缺陷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政体的性质,决定人民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个政治原则要求下,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又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这种被称为“双重领导”的现行体制,恰好与“垂直领导”相反。按照列宁“垂直领导” 的主张,要求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的单一领导,不受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国家机关的领导。双重领导体制,实际是一种由地方党委决策。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1期32-3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