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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第一次讯问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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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出示证据要“适时、适量、适应”。所谓“适时”,即在关键、必要时候出示证据;所谓“适量”,即选取关键的、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予以出示,不能把掌握的证据全部出示;所谓“适度”,即要把握好出示证据的程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出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个情节或一部分。
作者 李泽胜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1期40-4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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