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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侦证据的转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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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对于某些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秘侦证据,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对秘侦证据进行适当的剪辑,从中精选出既可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如公检法司办案人员的协调会、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通案会议上)公开的部分予以使用。
作者 曹雪松
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1期43-4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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