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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船现场抢捞物 返还财物罪难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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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评析 船只失事,财物散落江中.艾某前去打捞水中之物,获活期存折一个,冒名取走巨款,该当何罪?案情简介 1997年4月 2日凌晨3时许,艾某得知江面突然发生翻船事故,迅即驾船前往抢捞落水物品。艾某趁船主无暇顾及打捞之际,先后捞取枕头、挎包、木椅等物。在清理各种物品时,艾从枕头中搜得活期存折一个,从挎包中找到船主吴某私人印章一枚。艾某见利忘义,将存折和印章带回住处,唆使未成年人宋某冒充船主之女,骗领银行存款.4月3日,余某到银行假称其父吴某昨日驾船翻沉死亡,出示船主印章,办理相应手续,共支取存款16800元。 4月 4日,船主报案,声称由于忙于抢救倾覆船只,未能及时打捞散落江中的物品。艾某趁火打劫,使自己损失惨重。该案很快查清,钱款追回,发还船主。
作者 郎俊义
出处 《人民公安》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1期38-39,共2页 People's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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