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讨辑为讨稿用寄信给理现了酬拒掠作护为的酬 云:“讨稿酬”两不好,写稿、写稿为钱,坏了名声;二是得罪报刊编今后的稿路。似乎“文人利”,不必去“低头下跪看:有意不付稿酬的用毕竟是个别的,因为忘掉的通讯地址而苦于难以是大多数,一经作者去用稿单位即会邮寄稿酬稿付酬,按劳取酬是合,不是什么可耻行为。也会有个别用稿单位为支出”,有意“不付稿在作者多次催讨后,也。若有,则是侵权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著的。作者有权用法律保不要怕得罪人。写稿“
出处
《新闻爱好者》
1999年第11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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