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学东渐以来,我国开始有学者关注法学,倡导法学,直到引入法学,而法学之舟舶来的不仅仅是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学科、法律条文,还有西方的法律语言及非法律语言。一时间,每每谈论起法律问题,引用西洋学者的论述成为必然,甚至成为一种时尚,一种进步的向征,一种博学的标志。翻开前人的著述,西方的"话语"体系不断跃入眼帘,我想,这刺激的可能不仅仅是视神经。当然,处于法学启蒙阶段,无论是法律的本体还是法律的载体,从舶来到由化为已有,这种努力都是正当的,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今天的法律人应致以诚挚谢意的。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9年第4期79-79,共1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