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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票据的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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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如不提示票据,就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如不缴出票据,就不能受领票据金额。因此,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持票人所持票据一经丧失,其行使票据权利便失去了依据。但是丧失票据并不等于丧失票据权利,因为票据丧失不是基于权利人的真实意志,法律仍须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在我国,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
作者 王艳梅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9年第3期72-74,共3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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