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新的庭审方式改革,其特点是主张证据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为公正判案提供客观的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证人的出庭作证或对于不可抗拒的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但可以借用其他方式(如录音、录像、笔录)而作证的,一些发达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愿和拒绝作证的,也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方式。我们尽可能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洋为中用。笔者认为凡是科学的、先进的、对我们有益可以利用的,何尝不可以借鉴呢?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4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