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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兼职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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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是不允许人们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报酬的第二职业的。那时从事兼职被看作不安心本职工作“不务正业”是“种资本主义的自留地”。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国家,从事兼职才是合法的。 在我国从事兼职的人员大致有三类:1、“发挥余热”的离退休人员;2、“学有专长”的科学技术人员;3、业余时间较为宽裕,有精力、能力的教师、演员、医生、新闻记者、报刊编辑、在校大学生、运动员等等。
作者 由莉
出处 《中国人才》 北大核心 1999年第11期40-40,共1页 Chinese Tal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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